目的 探索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被试不合作者和合作者间眼动特征的差异.方法 选取39名需进行精神伤残鉴定者,应用二项必选数字记忆测验将被试分为合作组和不合作组.让被试进行成人韦氏智力测验中的图片填充试验,同时应用眼动追踪系统记录眼球活动轨迹,并分析注视、眼跳、瞳孔、眨眼等数据.结果 合作组(10例)与不合作组(29例)在眼跳方面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不合作组眼跳的频率、时间、幅度、加速度均明显高于合作组,合作组的眼跳潜伏期则明显增加.两组仅注视离散总距离、平均距离和总时间差异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注视平均时间、次数、频率等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合作组的眨眼频率高于不合作组.结论 眼动可以作为初步判断合作程度的客观评定指标.
作者:王俊杰;刘超;刘露;张盛宇;李豪喆;蔡伟雄
来源:法医学杂志 2017 年 33卷 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