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探讨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精神分裂症急性期住院过程中的应用方法.比较知情状况对就诊、住院合作程度的影响.方法 先让患者法定监护人享受知情权和选择权,法定监护人同意让患者享受知情权和(或)选择权为知情组,否之为非知情组;患者同意住院为同意组,否之为非同意组.结果 非知情组对就诊、住院和治疗的合作率及法定监护人对住院方式的满意率明显高于知情组,经χ2检验,有显著性差异(P<0.05);非知情组就诊、住院和治疗的被强制率显著低于知情组.经χ2检验,有极显著性差异(P<0.01).结论 把急性期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转移给患者法定监护人的方法是切实可行.
作者:刘庆海;李秀玲;詹来英;马振芬;张金响;谢传革
来源:精神医学杂志 2008 年 21卷 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