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探讨我院不同时期所进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特点.方法对我院1987年~1996年司法鉴定的292例(A组)与1997年~2003年鉴定的1097例(B组)案例,按鉴定类型、疾病种类、犯罪类型等进行对照分析.结果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申办户口等的例数显著增多,性防卫能力、服刑能力鉴定例数显著减少且评定标准趋严;在责任能力鉴定中,精神正常者、精神发育迟滞(MR)患者的比例显著增多,应激障碍者显著下降;MR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评定明显趋严,强奸犯罪的亦显著改变.结论应加强对司法精神病学,尤其是责任能力评定的研究,以便更加规范、客观.
作者:宋建成;吉中孚;徐宏平;尹家馨;刘双臣
来源:上海精神医学 2005 年 17卷 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