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要求医务人员遵循诊疗规范,但首要问题在于,医务人员所遵循的诊疗规范本身是否"应当"被遵循.这种"应当"指向两个维度:诊疗规范的外在的形式规范性(诊疗规范制定的规范化、制定出来的诊疗规范内在协调统一)和内在的实质正当性(符合医学科学规律、符合医学伦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和"认可",但如何"制定"和"认可",其具体规范要求阙如.为保证诊疗规范的形式规范性和实质正当性,建议确立基于循证医学证据的科学性审查规则和基于独立机构的伦理审查规则,构建诊疗规范制定的基本程序,从而实现诊疗规范制定的法治化.
作者:王启辉;黄天秋;刘武
来源:医学与社会 2023 年 36卷 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