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取英、美、日、中四国关于器官移植的伦理、法律规范及学者观点进行研究对比.对于器官的界定,四国的差异在于是否将人体组织和细胞视为人体器官.器官来源主要以尸体为主,美、日、中三国都采用“选择加入”模式,英国率先在威尔士实行“选择退出”模式,四国对活体捐献以及未成年人的捐献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器官的摘取方面,英、美、日三国都以法律形式承认了脑死亡,我国仍采用多种死亡评判标准.在器官分配方面,四国都成立了独立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执行标准.
作者:李媛
来源:中国医药导报 2016 年 13卷 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