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了解海宁市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现状及对比.方法 2010年9-11月对海宁市3 370例在册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并对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等级≥1级的1 074例患者进行早期多部门联合干预,于2011年10-12月再次对1074例患者进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并进行对比分析.结果 干预前后危险性评估1、2、3、4级人数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前后危险性评估≥1级的患者住院次数、监护人变化及服药情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干预前有肇事肇祸者198例(18.44%),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最多,为164例(82.83%);干预后有肇事肇祸者76例(7.18%),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最多,为64例(84.20%);干预前后肇事肇祸发生的次数及不良后果程度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前后有肇事肇祸的患者住院次数、服药情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前后有肇事肇祸者与无肇事肇祸者疾病种类、年龄、文化程度、病程、监护人变化以及服药依从性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现状通过政府、卫生、财政、民政、残联等多部门共同的监护和管治,肇事肇祸现状得到明显改善.
作者:邹展平;周琍;陈陆松;张方明
来源:中国公共卫生 2014 年 30卷 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