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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治疗权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一般主要体现权利性属性,特定情况下,义务属性居于优势地位.本文试图寻找赋予医师治疗权权利属性转变为义务属性的法学、伦理学基础,并提出行使治疗权应以不得拒绝行使为原则,可以拒绝行使为例外,并且拒绝行使治疗权应受到严格限制,即法定不得拒诊、唯一可及下的应诊和拒诊后的适当照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医师治疗权的内容及边界进行准确界定,以更好指导医疗实践中医师治疗权的履行.

作者:姜锴明;赵敏

来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9 年 36卷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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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锴明;赵敏
来源: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9 年 36卷 7期
标签:
医师治疗权 权利 义务 权利义务统一性
医师治疗权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一般主要体现权利性属性,特定情况下,义务属性居于优势地位.本文试图寻找赋予医师治疗权权利属性转变为义务属性的法学、伦理学基础,并提出行使治疗权应以不得拒绝行使为原则,可以拒绝行使为例外,并且拒绝行使治疗权应受到严格限制,即法定不得拒诊、唯一可及下的应诊和拒诊后的适当照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医师治疗权的内容及边界进行准确界定,以更好指导医疗实践中医师治疗权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