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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医疗信息同时具备私法的权利属性以及公法的政府信息属性.私法属性的立论为保护,公法属性的立论为限制,二者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导致对于医疗信息的保护存在公私法之间的外部体系冲突.同时,医疗信息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民法典》的体系之下,私法对于医疗信息的保护亦存在着内部的体系冲突.通过确立"一般法+特别法"的立法模式,完善医疗行业内部的自律规则及行政统筹监管,是化解医疗信息保护规则内外体系冲突最直接、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措施.

作者:张润;李劲松

来源: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 年 38卷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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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润;李劲松
来源: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 年 38卷 6期
标签:
医疗信息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政府信息公开 体系冲突
在我国,医疗信息同时具备私法的权利属性以及公法的政府信息属性.私法属性的立论为保护,公法属性的立论为限制,二者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导致对于医疗信息的保护存在公私法之间的外部体系冲突.同时,医疗信息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在《民法典》的体系之下,私法对于医疗信息的保护亦存在着内部的体系冲突.通过确立"一般法+特别法"的立法模式,完善医疗行业内部的自律规则及行政统筹监管,是化解医疗信息保护规则内外体系冲突最直接、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