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完善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制工作提供建议.方法:从概念、分类、管制依据和管制机构等方面对国际组织、美国、英国和中国的麻精药品管制制度进行比较,并提出建议和参考.结果与结论:国际组织和美、英、中三国所指麻精药品均为纳入相关目录管制的品种,但美英还将兴奋剂、易制毒化学品等其他药品纳入管制目录;国际组织将麻精药品分为Ⅰ~Ⅳ4类,美国分为Ⅰ~Ⅴ5类,英国分为A、B、C3类和临时类,中国分为麻醉药品和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美、英、中三国的管制依据分别为《管制物质法案》《药品滥用法案》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主要管制机构分别为司法部下属的管制物质强制管理局、内政部下属的药品滥用咨询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的特殊药品监管处,各国管制机构职能与协作单位也有所区别.基于我国麻精药品管制存在的问题,建议我国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独立管制机构,延伸滥用监测网络,建立慢性非癌痛治疗原则.
作者:满春霞;邹武捷;杨淑苹;管晓东;史录文
来源:中国药房 2017 年 28卷 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