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吸收、总结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十几年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办法>做出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和突破.<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主体与范围,提出了防范医疗事故的一些重要措施,授权医学会独立担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规定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可以"私了",制定了更为规范的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等.<条例>做出的这些新规定必将使医疗事故得以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地解决.认真学习、把握<条例>的这些新规定,很好地透视<条例>的立法宗旨与原则,必将极大地提高学习、宣传<条例>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更好地推进<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
作者:王德国
来源: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2 年 15卷 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