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原则倍受争议;医疗行业的独特性决定了医患关系是受到国家干预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家对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进行行政干预的产物;医疗纠纷中传统的"主观过错"的归责理论难以对医疗过错准确定性,相应导致医疗事故(过失)与非医疗事故(过失)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冲突."双轨制"原则的初衷实系将可容许的合理医疗损害与不可容许的恶性医疗损害予以分类区别对待,只有确立"客观过错"的归责理论才能凸显"双轨制"原则的现实合理性.
作者:钱矛锐
来源:中国医院管理 2007 年 27卷 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