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探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意见.方法 对1起职业性煤工尘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结果 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分类与目录》施行后,职业健康检查结论“疑似尘肺病”应改为“疑似职业性尘肺病”,职业病诊断结论“煤工尘肺壹期”应改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对于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认定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劳动者,应直接建议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不应该安排复查.《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据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无送达《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情形,属于司法瑕疵,不影响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客观性和效力.结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等文件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肖云龙;樊国华;胡明道;肖友立;罗光明;李颖;郭艳平;薛丁
来源:中国职业医学 2016 年 43卷 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