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举证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因果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后果责任.但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存在较多困境,不敢适用、难以适用,甚至错误适用情形均有发生.满足盖然性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的前提;对证据进行关联性判断是规则适用根本途径;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优化,删除其中的前置条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是规则准确适用的重要保障.厘清举证责任的本质,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实践中正确适用与优化举证规则,进一步完善立法,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准确适用,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作者:胡世杰
来源:中国职业医学 2021 年 48卷 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