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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司法实践中的另一个争议点是如何认定本罪的危害结果,尤其是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法律用语.本文提出"严重损害"的判定标准不能以刑法重伤标准为定罪依据,其刑事技术鉴定应当以国务院<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鉴定依据,具体内涵应当特指负有完全过失行为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严重损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限制性的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
作者:沈曙铭
来源: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3 年 19卷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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