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之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事实而无主观过错,不需承担惩罚性责任.文章通过一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临床误诊误治作为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造成了损害事实,但绝少有主观"故意",所以,有其不可避免性,即临床误诊误治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无过错性".在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坚持对临床误诊误治的"无过错性"责任推定,在抛开一切客观因素之后,才能把过错归之于医务人员.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为减少临床误诊误治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作者:张常明
来源:临床误诊误治 1999 年 12卷 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