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操作中,大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都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经法院判决,才产生了有支付义务的第三人.法院审理时一般都无视或回避医保方的利益,将患者、医保方视为平等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极为罕见.司法审判环节忽略医保基金保护的情形不容轻视,医保部门有必要推动司法部门出台司法解释,规范该类案件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的处置模式,或参考工伤、商业保险领域通识,立法改变医保基金不双赔的规定以适应司法审判实务,改善司法审判与医保相关法律规定冲突的现状.
作者:冯如雁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2023 年 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