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探讨开展司法精神病生前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方法 回顾性分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自1982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22例司法精神病生前鉴定的过程和结论.分析指标主要包括:(1)实施鉴定的时间;(2)委托鉴定的事项;(3)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4)鉴定结论.结果 (1) 1982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鉴定7例,1999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鉴定15例.(2)1982年8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间主要鉴定事项为6例(85.7%,6/7)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和1例(14.3%,1/7)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1999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间15例鉴定事项全部为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3)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包括:既往鉴定意见、描述精神状态的病历、有效的证人证言和/或羁押期间表现、公安机关问讯纪录、视听资料.(4)大部分被鉴定人能够被鉴定出精神疾病临床诊断并判断法律能力,个别鉴定不能得出结论.结论 生前鉴定数量少、难度大;针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生前鉴定有明显增加的趋势;重点应保证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得出结论”也是一种鉴定结论,建议采用三分法进行生前鉴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作者:铁常乐;张琳;黄青
来源: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7 年 32卷 z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