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确立了“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随之于2015年11月11日颁布了“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明确“对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实行一次性批准,不再采取分期申报、分期审评审批的方式;申报临床试验的新药重点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对安全性风险的控制,保障受试者的安全”.据此,新药注册的评价思路和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如药学研究中关于工艺合理性问题、工艺规模是否能反映工艺稳定性、制剂制备工艺是否充分、剂型选择是否合理等问题已不再是临床试验前的评价重点.对于制剂工艺设计是否合理、能否将有效成分最大限度地转移到制剂中,以及小试和中试所确定的工艺参数能否适应大生产的要求等问题都不作为拒绝进行临床试验的理由,相应的风险由作为责任主体的申请人来承担.注册评价的重点向如何从保证药材来源和质量稳定、制剂制备过程的全过程控制以保证上市药品与临床试验用样品质量的一致性方面转移,这些问题既贯穿于整个新药研制过程,但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又各有所侧重.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6月2日发布
作者:金芳
来源:中国中药杂志 2017 年 42卷 9期